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載有完整被告姓名及年籍之準備書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
又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因無法知悉全體繼承人姓名,而未為完整之記載,嗣後已補正全體繼承人之相關資料,顯可確定本件訴訟當事人姓名及人數,爰定期命補正,以利後續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