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司小調,188,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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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智傑間給付電話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梁智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而經本院函詢其調解意願後,相對人表示不願意出庭,此有相對人於112年4月7日填載之出庭意願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

是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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