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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司小調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黃金盆間給付電話費,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方黃金盆給付電信費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對人業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之民國110年10月2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
是相對人於聲請人聲請調解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命其補正,本件依相對人之狀況應認為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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