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司小調,36,202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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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建凱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黃建凱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早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出境,並於111年4月13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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