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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 理 人 陳裕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魯本恩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魯本恩償還補償金而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12年9月18日出境,有本院職權查詢移民署雲端資料之相對人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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