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司小調,58,2023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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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司小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新奇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請求相對人張新奇給付電話費,惟相對人戶籍於111年3月4日已自台南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2處遷入臺南市○○區○○街000號即臺南○○○○○○○○永康辦公處,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

是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前開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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