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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季嘉俊
被 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雄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6日判決在案。
嗣上訴人不服該判決,遵期提起上訴,但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並非完備。
查本院於112年6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同年7月7日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已由上訴人於112年7月3日收受,但並未遵期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是本件上訴因逾期未補正,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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