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小,307,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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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3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王登彥
被 告 李三連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新小字第307 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6 月13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156元,及自民國111 年9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31元,及自民國111 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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