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小,447,202309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4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陳安澤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新小字第447號宣示判決筆錄,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行後段之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民國112年2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