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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46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 告 柯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①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及按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②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捌拾捌元,及按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一: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13,535元 1.845% 自112年2月8日起至112年4月4日止 0.1845% 自112年2月9日起至112年4月7日止 2.595% 自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4月8日起至112年8月8日止 0.519% 自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60,288元 1.845% 自112年1月5日起至112年4月4日止 0.1845% 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4月4日止 2.595% 自112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112年4月5日起至112年8月5日止 0.519% 自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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