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小,566,2023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56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林幸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壹元,及①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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