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被 告 羅少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73,447元 1.845% 自111年8月22日起至111年11月21日止 0.1845% 自111年9月23日起至111年11月21日止 2.345% 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2日止 0.494%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