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小,614,2023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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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61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陳志峰
被 告 黃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及①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②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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