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小,709,20231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淨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吉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2年10月31日112年度新小字第70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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