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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7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劉名峰
被 告 吳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應更正為「清償債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並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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