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小,789,2024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7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蘇宥騏即蘇宥齊即蘇煒荃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78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品謙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266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46,499元部分自民國112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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