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小,830,202401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8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中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2年12月22日112年度新小字第8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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