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小,832,202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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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字第832號
上 訴 人 廖彩娥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上訴必要程式,此有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及第77條之16參照。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之判決,雖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上訴狀未附繕本,亦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並非完備。

查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31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正上訴狀繕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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