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小,865,202312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865號
原 告 顏沛孺
被 告 陳思傑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新小字第865號(即112 年度新小調字第

829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兩造均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曾於112年3月16日對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0,046,751元,並依法繳納裁判費100,440元,由本院民事庭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審理在案,嗣原告撤回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是被告係依法行使訴訟上權利之行為,並非不法行為,實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係濫訴而請求賠償精神上損害,尚非有據。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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