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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承志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郭冠毅曾於法庭上提出協議書無效之抗辯,但因原告當庭撤告,故未記明於筆錄中,且依法兩造於法庭上所稱之供詞,兩造當事人皆有合法知悉、調閱權,故請求交付本院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72號事件民國112年8月11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經查,聲請人雖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僅空言泛稱:被告曾於法庭上提出協議書無效之抗辯,但因原告當庭撤告,故未記明於筆錄中,且依法兩造於法庭上所稱之供詞,兩造當事人皆有合法知悉、調閱權等語,並未具體敘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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