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聲請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張瑞麟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聲請人應再補繳500元。
爰限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前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未繳,本院逕駁回聲請人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