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小調,282,2023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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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相 對 人 張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之訴,因繳納裁判費不足,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5月10日前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

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迄未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及原告之訴業經駁回,已無調解必要,原訂112年6月1日調解期日取消,兩造毋庸到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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