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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林承志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郭冠毅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裁判費500元。
爰限聲請人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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