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小調,500,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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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小調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國銘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洪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0號,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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