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救,9,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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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楊沛綸
相 對 人 吳政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係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憑。

但查上開詢問表,並無審查結果,難認聲請人對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事實有所釋明。

再經本院向該會調閱上開審查相關資料,聲請人全戶每月收入達新台幣(下同)68,000元,而其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應繳裁判費僅1,000元,應無無資力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之情狀,是本件聲請,認與准許訴訟救助之要件不符,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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