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簡,144,202309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晉福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2年9月11日112年度新簡字第14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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