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簡,163,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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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63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陳昭廷

黃宗穎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

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7日合法送達予原告。

惟原告未遵期補正,另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但其聲請迴避案件,業經本院民事庭於112年1月4日裁定駁回在案,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自應遵期補正,惟經查詢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

是本件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補正迄未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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