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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177號
原 告 施淑美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顏煜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據被告具狀呈報無調解意願,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應行簡易訴訟程序。
茲因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陳報狀二,均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正民事起訴狀及陳報狀二之繕本各一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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