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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俊亭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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