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39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孫晨瑀
王婉馨
被 告 馮安杰
馮偉俊
馮琳禎
馮淳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第4頁第2行關於「馮潘停滿」之記載,應更正為「馮潘滿停」、同頁第12行關於「被告馮俊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馮安杰」及同頁第19行至22行關於「被告馮俊偉」之記載二處,均應更正為「馮偉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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