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4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被 告 林汪秀卿
汪海溪
汪太郎
汪秀英
柯泔后(即汪昱辰之繼承人)
汪亭均(即汪昱辰之繼承人)
汪星佑(即汪昱辰之繼承人)
劉蕙珠(即劉汪清蜂之繼承人)
劉文正(即劉汪清蜂之繼承人)
劉蕙苓(即劉汪清蜂之繼承人)
被代位人 汪天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被繼承人「劉汪清」部分,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劉汪清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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