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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東錡(原名:黄東其)即童年往事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昆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2年9月12日112年度新簡字第4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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