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471號
原 告 吳榮水
訴訟代理人 蔡佳蓉
鄭崇煌律師
被 告 蔡忠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載明「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惟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為原告所有」,二者並不相符,再者,事實上處分權通說不具有物權性質,上開聲明是否得為確認標的尚有疑問,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如欲更正訴之聲明,應於一週內具狀(繕本逕送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