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簡,497,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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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497號
原 告 陳美代

訴訟代理人 李品薇
李福川
被 告 林坤波

林坤芳

楊淳豪

楊國楨

楊國平

林陳金美

林美伶

林春菊


林湄鈞


謝金春



吳茂松

楊戊寅

楊茂舜

楊忠賢

楊明勲

楊明三


楊明恕

楊世安

楊世名


林國隆

田奉珠

林建宏

葉玉姬

吳偉傑

楊子祥

兼上三人及
下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茂周


被 告 吳龍財

吳孟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定
被 告 王金輝

同秋顯即同明通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月29日宣判。

惟查,原告請求分割之臺南市左鎮區左鎮段369、372、405-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8,係登記在已過世之被告同秋顯之父同明通名下,被告同秋顯迄今仍未為繼承登記,而原告就此部分未在訴之聲明中併請求被告同秋顯應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應補正其訴之聲明,故通知兩造於113年4月23日11時30分許,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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