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簡,560,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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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60號
原 告 邱郁文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陳政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649號裁定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並據原告繳納在案。

但查,該裁定係依訴之聲明分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90萬元及30萬元,並載明以最高者核定之,則應以90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卻誤載為低額之30萬元。

且原告於起訴狀之訴訟標的價額,亦載明為90萬元,是本件應以90萬元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據以徵收裁判費9,800元。

原告上開所繳費用尚有不足,應再補繳6,600元。

爰限原告於112年9月23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6,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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