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簡,571,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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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7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苡辰
王雅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林和川、黃秀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76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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