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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93號
原 告 黃煌文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盧力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1278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復經本院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視同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35元,應徵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應補繳裁判費3,25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前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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