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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30號
抗 告 人 施淑美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於抗告程序。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10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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