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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劉建忠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上訴必要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松雄及視同上訴人楊妙雅等五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應定期命補正。
查本件第一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爰命上訴人於民國113年9月2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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