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7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蘇震
黃宇蓮
被 告 潘國瑛
潘國琇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月31日宣判,惟原告主張撤銷被告間關於繼承被繼承人潘勝軍之遺產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登記之物權行為,前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相同訴訟,嗣經本院民事庭於111年6月30日以110年度簡上字第174號判決,撤銷上開債權及物權行為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參,故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