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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補字第11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訴訟代理人 方凡炘
何依欣
高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珍珠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4,599元(即11.73平方公尺×8,066元/平方公尺×14=1,324,599),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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