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2,新簡補,60,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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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補字第60號
原 告 王伯群
被 告 王宏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本院110年度司執西字第91621號強制執行事件,對被告所分配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48萬5,732元,應減為0元,並請將其減少金額,改分配給原告」,可認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48萬5,732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萬5,7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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