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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筍陽
相 對 人 黃依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台幣參佰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玖佰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台幣玖佰萬元,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又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52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闖越紅燈,與聲請人發生車禍,致聲請人受有腦震盪等傷害,經聲請人提出告訴,相對人已由本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3782號判決過失傷害罪確定故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確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聲請人因上開事故,受有財產及非財產上等損害,另工作能力經鑑定減損程度達36%,合計損失達新台幣(下同)19,264,378元,原告已於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現由本院以111年度新簡字第463號審理中。
相對人自陳從事木工業,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年平均薪資38,269元,其收入及資力與聲請人請求之賠償金額相差懸殊,又經鑑定聲請人受有重大勞動力減損之損害,相對人脫產意願大增,如不及時實施假扣押,聲請人將來恐有難以獲償之虞,爰提出本件聲請,及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不足,請裁定准予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對於相對人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本案請求乙節,為本院審理111年度新簡字第46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職務上已知之事實。
至於假扣押原因,其提出之事證,可知聲請人請求賠償金額與相對人之資力確有相當之落差,但因相對人另有保險契約可分擔部分賠償金額,本件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尚有不足。
茲因聲請人業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故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命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併依同法第527條諭知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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