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3,新全,7,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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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曾王桂枝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南 
相  對  人  朱獻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台幣玖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台幣貳佰柒拾參萬肆仟伍佰捌拾參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台幣貳佰柒拾參萬肆仟伍佰捌拾參元,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又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52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騎乘機車於道路上,遭相對人騎乘機車自後追撞,聲請人頭部遭撞受傷嚴重,經開顱手術救治後,迄今無法為意思表示,已遭監護宣告,並轉往新樓護理之家療養中,兩造現於本院有損害賠償事件繫屬,恐相對人日後脫產造成索求無著,致未來強制執行不能或甚難之虞,爰提出本件聲請,及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不足,請裁定准予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對於相對人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本案請求乙節,為本院審理111年度新簡字第63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職務上已知之事實。

至於假扣押原因,雖相對人尚有保險契約可分擔賠償金額,但聲請人因受傷嚴重,日後養護所費不貲,保險金額恐不足負擔聲請人請求之賠償金額,不能排除聲請人未來強制執行不能或甚難之虞。

茲因相對人實際財產狀況不明,致本件假扣押原因之釋明仍有不足。

惟聲請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欠缺,故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命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併依同法第527條諭知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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