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3,新司小調,171,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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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柏志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柏志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然相對人陳報不願意出庭調解,此有本庭出庭意願調查表附卷可稽。

足認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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