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3,新司小調,186,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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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珠云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謝珠云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已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迄今尚未回國,有本院職權查詢移民署雲端資料之相對人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有應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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