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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簡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楊張玉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冠璽間請求返回居住所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然相對人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113年3月28日陳報狀1份在卷可稽,足認當事人間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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