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3,新小,124,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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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124號
原 告 大台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過
訴訟代理人 黃鴻慶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黃致誥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不備,應定期命補正。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0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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