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3,新小,159,2024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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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159號
原 告 張素碧
被 告 林怡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113年4月19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

是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復未遵期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業經駁回,本件已行無言詞辯論程序之必要,原定113年5月8日期日取消,兩造均毋庸到庭,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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