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13,新小,160,2024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小字第160號
原 告 陳莉淳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林禹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害人眾多,已知受騙金額合計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相對人未與任一被害人和解,認無調解成立之望,應行小額訴訟程序。

及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